实施主体: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1.《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