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的公司向社会推出了“生前契约”这种新形式的殡葬服务产品,其中的风险应当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从本质上讲,“生前契约”不是殡葬服务产品,而是一种金融产品,理由如下:

生前契约

生前契约

1、营利形式不一样:“生前契约"是将未来一定会发生的死亡服务提前打包,形成一个预售合同,再提前几年(甚至几十年)出售给生者,收取一定金额,交给金融公司(可以是保险、信托等),由金融公司运营这些资金,来获取运营利润的,可以看出,殡葬服务部门并未获得利润。

2、而殡葬服务企业是通过自己的服务来获得即期的收益的。

3、由于殡葬服务变成了金融产品,其商业模式与殡葬服务没有任何相同之处。

4、这些合同与保险等金融产品完全不同,保险产品是在被保险对象发生事件后,按照合同条封理陪即可,而“生前契约”在事亡事件发生后,需要一系列的预先约定好的丧葬服务,这之间跨度可能有几十年,能否实现满意的殡葬服务,仅仅依靠金融公司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兑现服务,那么政府如何处理?

国外做“生前契约”是在构筑了一整套监管机制、形成了完整产生链条的基础才开始的,虽然这个商业行为是企业牵头完成的,但是这些公司是给了政府一个解决方案,并得到政府审批后才开展了这项业务的,不知中国政府部门有备案吗?

律师提醒:“生前契约”尽可能细化服务!

虽然“生前契约”正逐渐被老人们接受,但其实这种全新的殡葬形式也面临重重阻碍。

殡葬,因为它意味着人生的终结。受国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一个人们十分忌讳的话题,一般人不愿提及。“想在社区做推广,人家一听说是殡葬就特别谨慎。”所以社区里来听讲座的老年人经常寥寥无几。另外,殡葬行业相对封闭而传统,因此“生前契约”这一新的殡葬服务产品还缺乏广泛推广的途径和机会。

由于“生前契约”的特点,殡葬服务履行时,合同签署的当事人已经身故,所以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将服务内容细化、明确,这样才能保证服务质量。另外,消费者应在法律上明确保单的执行人。由于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已身故,殡葬服务公司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本人不能再主张权利,也无法申请保险理赔,所以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就将合同履行的监督人、保单的执行人在合同中确定好。即使是无子女的老人,最好也能确认朋友或者公益机构作为监督人或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