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殡葬协会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殡葬协会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信 息对会员单位和殡葬行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会员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应持续履行信息发布的义务,做到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现已发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协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需要行业和会员单位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关系会员单位日常重大工作事项的;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协会应当依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适时重点公开发布下列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信息范围:

(1)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 

(2)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文件、可公开的课题研究成果等;

(3)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各项活动;

(4)协会接受政府委托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

(5)协会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

(6)可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向会员公开信息范围:

(1)协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2)会费收支情况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事项等;

(3)第五条第一款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信息内容。协会的信息公开发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协会其他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协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应用原则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或涉密及有可能涉密的信息以外,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第五条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发布,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于过时或陈旧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坚持“谁发布、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要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未经理事会决议或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公众发布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交流等;

(二)文件通知;

(三)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创新信息交流机制,尽快运用互联网方式公开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推动改善信息发布效率,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开传播。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向会员单位公开。

第十六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经办人要向网络信息部提供领导签批单。

(二)经办人将信息稿电子文档发送协会网络信息部,网络信息部加载前核对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发布格式要求,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加载。

(三)协会网络信息部将发布稿连同领导签批单一并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协会网络信息部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协同部门,负责及时加载信息源,在协会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开报道。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殡葬协会负责解释。